(2017)湘0903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浩、蔡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浩,蔡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52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浩。被告蔡立华。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浩、蔡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