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范秀光诉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光,高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641号原告:范秀光,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高玉玲,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范秀光与被告高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范秀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秀光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秀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范秀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