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优巢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欣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优巢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欣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442号原告:天津优巢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众合里2-8房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005229191。法定代表人:暴立扬,总经理。被告:刘欣妍,女,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优巢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优巢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瑞祥速录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