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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宝华与李长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华,李长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79号原告:王宝华,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江,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华与被告李长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宝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宝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