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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与魏×2、魏×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魏×1,魏×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683号原告:赵×,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1,男,1971年9月2日出生。被告:魏×2,男,60岁。原告赵某与被告魏×1、魏×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付国荣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