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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金刚与张庆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刚,张庆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刚,男,住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被执行人张庆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金刚与被执行人张庆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金刚与被执行人张庆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