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屈凡刚与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凡刚,徐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屈凡刚,男,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居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徐治忠,男,生于1965年9月1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屈凡刚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徐治忠于2020年8月24日前履行完毕本案;2、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徐治忠承担。3、申请执行人屈凡刚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徐治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屈凡刚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5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6)黔0329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