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长青、魏代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青,魏代波,朱开军,王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51号申请人:刘长青,男,19629年26月日出生。被申请人:魏代波,男。被申请人:朱开军。被申请人王新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Q×××××号车一辆及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元。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