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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庆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庆臣,高亚会,许翠民,许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被执行人许庆臣,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高亚会,女,1990年10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许翠民,女,1969年10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许宁宁,女,1986年10月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本院对(2016)鲁17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