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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贵州、罗有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贵州,罗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曾贵州,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罗有发,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曾贵州与罗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