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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国民、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国民,陈敏华,叶奔程,倪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国民,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华,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奔程,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倪建峰,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葛国民、陈敏华为与被上诉人叶奔程、原审被告倪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叶奔程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葛国民、陈敏华以及原审被告倪建峰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叶奔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叶奔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0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7450元,由叶奔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叶奔程负担。葛国民、陈敏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赵 魁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