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帅力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帅力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093号原告:嵊州市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大王田湾村。法定代表人:尹春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帅力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坚如,执行董事。原告嵊州市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帅力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嵊州市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