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博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张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博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张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206号原告: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齐源路503号。法定代表人:张元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海、葛林飞(实习),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博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文汇路。法定代表人:张未波。被告:张未波,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张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和解协议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11元,减半收取计5105.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5.50元,由原告浙江吉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