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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万胜与张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万胜,张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940号原告:韩万胜,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被告:张宪武(曾用名张献武),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赤城县。原告韩万胜与被告张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韩万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韩万胜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业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