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式焦与孙建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式焦,孙建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781号原告:金式焦,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孙建木,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式焦为与被告孙建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式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金式焦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余建平人民陪审员 林罗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