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四梅、黄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四梅,黄泽清,林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四梅,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泽清,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林鑫民,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郑四梅因与被上诉人黄泽清、原审被告林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6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郑四梅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南安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共有三笔涉案借款,原审被告林鑫民分别出具三张《借条》,其中2012年3月27日与2014年6月5日出具的两张《借条》均约定,发生纠纷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该两笔借款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林鑫民于2013年4月2日出具的《借条》,虽未约定管辖法院,但因其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有其《居民身份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笔借款亦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郑四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