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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宝、罗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宝,罗太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271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阿里河路30-2号。法定代表人:王鲁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男,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宝,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罗太平,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宝、罗太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