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忠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忠山,高瑞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40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忠山,男,1965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瑞芹,男女,1968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忠山、高瑞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忠山、高瑞芹均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