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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南昌铭雅欧洲城实业有限公司、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铭雅欧洲城实业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铭雅欧洲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6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28827-0。法定代表人:官集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辉,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玲玲,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南昌铭雅欧洲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南昌铭雅欧洲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8元,退回上诉人南昌铭雅欧洲城实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曹成云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曹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