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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蔡某某,郭某某,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080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张某某,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何某诉称,2012年2月13日,经被告程某某介绍,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某、郭某某签订意向协议,约定原告何某承包陕西蒲城县兴隆煤矿,定金50万元,承包金250元,原告何某依约交定金50万元。后原告何某考察发现,该煤矿产权与三被告没有关系,已列入陕西省2010年第二批关停名单,且实际已无储量,无法出煤,没开采可能。原告何某随后与三被告联系,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定��。被告程某某又欺骗原告称,探明没有储量是探测技术问题,该煤矿有开采价值,另需10万元就能完善煤矿手续。原告何某无奈又向被告程某某付款10万元完善手续,之后又提出更多费用,原告已无力满足其要求。现要求确认意向协议无效,要求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及费用10万元。被告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裁定移送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蒲城县,且被告程某某的住所地亦为陕西省蒲城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蔡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原广平审 判 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