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边长河与张亚军、郭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长河,张亚军,郭玉秀,史洪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801号原告:边长河,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凯,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亚军,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郭玉秀,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史洪震,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原告边长河与被告张亚军、郭玉秀、史洪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边长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长河以双方庭下进行协���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亚军、郭玉秀、史洪震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长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边长河承担。审判员 余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景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