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建昌、杨玉先、唐世芳、李灵、李辰琦与吕明全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昌,杨玉先,唐世芳,李灵,李辰琦,吕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昌,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杨玉先,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唐世芳,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申请执行人李灵,女,200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李辰琦,男,200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申请人吕明全,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李建昌、杨玉先、唐世芳、李灵、李辰琦与吕明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明全存款人民币8151.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