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张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荣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广丰县。委托代理人:郑道友,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中大道539号。法定代表人:涂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思勤,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向君,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华诉被告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荣华承担。审 判 长 余永祥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人民陪审员 裴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