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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太红与王厚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红,王厚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329号原告:刘太红,女,52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冬,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厚林,男,40岁,汉族,住海南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229号。负责人:戴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太红诉被告王厚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太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太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太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