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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玉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11号原告:李玉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852340275E(1-1)。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上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李玉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