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豪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阎洪文毕成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豪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阎洪文,毕成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463号原告:重庆豪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8742850573E。法定代表人:黄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阎洪文,男,汉族,年龄大约25岁,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毕成兰,女,汉族,1967年09月2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豪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阎洪文、毕成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豪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豪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重庆豪望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