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桂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桂斌,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诏安县。2004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桂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拱东、代理检察员杨惠聪,被告人沈桂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沈桂斌驾驶一辆无牌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到诏安县深桥镇后林村被害人沈某1家,入户窃取现金人民币505元,后离开该户欲驾驶电动车时,被沈某1拦住并报警,被告人沈桂斌被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扣押电动车一辆(车主沈某4)、现金人民币505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沈桂斌具有累犯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桂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侦查终结报告、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人沈某2、沈某3的证言,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桂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人民币505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桂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人民币505元应返还被害人沈某1。被告人沈桂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桂斌具有其他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桂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桂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二、涉案扣押的被告人沈桂斌违法所得人民币505元,予以追缴,以返还被害人(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东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爱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