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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627号原告:解某某,男,195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9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8号平安财富中心6楼。负责人:王文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民,该公司员工。原告解某某与被告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付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