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财业与被执行人李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业,李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财业,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世鹏,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财业与被执行人李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财业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财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