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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汪铁龙、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铁龙,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汪铁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深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智,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铁龙与被执行人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2016]29号仲裁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依据》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汪铁龙依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2016]29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