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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河北国控金石矿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河北国控金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河北国控金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靖安镇闫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6206812-4。法定代表人燕全宁,经理。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河北国控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冀0322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647966.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应依法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国控金石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71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