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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贾凤英与王金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英,王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898号原告:贾凤英,女,194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英与被告王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凤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凤英负担。审判员  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