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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晓娟、林荣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娟,林荣景,黄锦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郑晓娟,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泳文,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荣景,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黄锦杏,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晓娟与被执行人林荣景、黄锦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荣景、黄锦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执行费296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林荣景、黄锦杏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已在(2016)桂0821执120号、(2017)桂0821执806号案分别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荣景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桂R×××××”的黑豹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锦杏名下的车辆号牌为“粤S×××××”的新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另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黄锦杏15天,但被执行人黄锦杏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荣景、黄锦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晓娟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