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起潭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乐起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66号罪犯乐起潭,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大田县人,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乐起潭犯诈骗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842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乐起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乐起潭自2016年5月9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054分。罪犯乐起潭原判罚金5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8427元,罚金已缴交3000元。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15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乐起潭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乐起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乐起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