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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涛与刘安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涛,刘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财保71号申请人:李涛,男性,汉族,1986年0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刘安林,女性,汉族,1978年1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李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安林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李涛和李光文以其共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一套,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立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