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李某,黎某,李某某,马谋,李某乙,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一路6号。负责人黄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7月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黎某,女,1988年5月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马谋,女,1978年2月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5年8月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75年12月出生,壮族,住西林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34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