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孔祥超与俞仁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超,俞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超,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俞仁男,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孔祥超与被执行人俞仁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祥超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俞仁男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俞仁男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孔祥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继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