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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桂霞、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霞,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霞,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泰山路以南海滨大道以北辛屯村A块地。组织机构代码证:66789852-5。申请执行人张桂霞与被执行人青岛秀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黄民初字6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15915.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68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