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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双齐与左庆华、王振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双齐,左庆华,王振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01号原告:魏双齐,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生,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庆华,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东,男,成年,汉族,现住枣强县。魏双齐与左庆华、王振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魏双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双齐撤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魏双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