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双齐与左庆华、王振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双齐,左庆华,王振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01号原告:魏双齐,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生,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庆华,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东,男,成年,汉族,现住枣强县。魏双齐与左庆华、王振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魏双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双齐撤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魏双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