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贝贝、王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贝贝,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贝贝,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2011年9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人王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贝贝犯盗窃罪,王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贝贝、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上午8时至12时间,被告人冯贝贝用钥匙兑锁的方式进入位于某大学东院宿舍,趁房中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韩某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景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将自己的上衣和休闲鞋遗留现场。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某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景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遗留深灰色上衣领口、袖口粘取胶膜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为冯贝贝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015年12月21日下午14时许,冯贝贝再次用钥匙兑锁的方式进入某大学东院宿舍,趁房中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一部;窃取被害人姚某1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吴某某的羽绒服两件、围巾一条,并将自己的上衣遗留现场。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佳能单反相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姚某1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遗留黑色外套吸取滤膜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为冯贝贝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016年6月24日下午13时至18时间,冯贝贝再次用钥匙兑锁的方式进入某大学东院宿舍,趁房中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解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连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魅族牌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顾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钱包一个、挎包一个,内有顾某某的身份证、学生证、驾驶证等物。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解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连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刘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魅族牌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00元;顾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2016年9月12日下午14时至17时间,冯贝贝进入江西省某大学学生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吕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魅蓝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内有吕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iPadMINI2型平板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段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肖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彭某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带索尼牌耳机一副;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周某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李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姚某2的挎包一个、钱包一个,内有姚某2身份证、饭卡等物;窃取被害人潘某某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学生证��张;窃取被害人温某某的拉杆式旅行箱一个。2016年10月14日,公安民警在天津市和平区一网吧内将冯贝贝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部分盗赃物。另,被告人王磊明知冯贝贝出售盗赃物仍收购,包括冯贝贝在某大学东院宿舍三次窃取的共八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单反相机,在某大学北区学生宿舍窃取的七台笔记本电脑,以上赃物均被王磊变卖。2016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天津市南开区某数码广场将王磊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贝贝之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磊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冯贝贝、王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8时至12时间,被告人冯贝贝采用钥匙兑锁的方式进入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某大学东院宿舍,窃取被害人韩某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景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将上衣和休闲鞋遗留现场。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遗留深灰色上衣领口粘取胶膜及深灰色上衣袖口粘取胶膜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一致,且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检索比对,与冯贝贝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上述检材上检出的DNA为冯贝贝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某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被害人景某某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冯贝贝再次用钥匙兑锁的方式进入某大学东院宿舍,窃取被害人张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一部,窃取被害人姚某1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吴某某羽绒服两件、围巾一条,并将黑色外套遗留现场。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遗留黑色外套吸取滤膜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分型与冯贝贝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送检黑色外套吸取滤膜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为冯贝贝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被盗佳能单反相机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姚某1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民币2200元。2016年6月24日13时至18时间,被告人冯贝贝再次用钥匙兑锁的方式进入某大学东院宿舍,窃取被害人解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连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刘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魅族牌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顾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钱包一个、挎包一个,内有顾某某的身份证、学生证、驾驶证等物。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解某某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连某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被盗魅族牌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被害人顾某某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2016年9月12日14时至16时间,被告人冯贝贝��入江西省南昌市某大学北区学生宿舍,窃取被害人吕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魅蓝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内有吕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iPadMINI2平板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段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肖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彭某某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牌耳机一副,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周某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李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姚某2挎包一个、钱包一个,内有姚某2身份证、饭卡等物,窃取被害人潘某某华为牌手机一部、学生证一张,窃取被害人温某某拉杆式旅行箱一个。另查明,被告人王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从被告人冯贝贝处多次收购其盗窃的各品牌电脑十五台及佳能单反相机一部。2016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和平区某网吧内将被告人冯贝贝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部分赃物。被告人冯贝贝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将大部分赃物变卖给被告人王磊,并带领民警对被告人王磊的经营场进行了指认,对被告人王磊进行了辨认,公安机关在其协助下于2016年10月15日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王磊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冯贝贝家属自愿退缴赃款人民币14350元,另自愿退赔吕某某等十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景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被盗现场照片、被告人冯贝贝指认盗窃地点、盗窃物品照片、被告人王磊指认收赃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调���、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贝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贝贝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王磊,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贝贝、王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贝贝先后多次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冯贝贝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贝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涉案赃款人��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景某某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姚某1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解某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二千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连某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四、涉案扣押的黑色魅族牌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吕某;黑色钱包一个、黑棕相间斜挎包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姚某2;黑色拉杆箱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温某某。五、作案工具黑色双肩背包一个、钥匙一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王正刚人民陪审员 黄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楠书 记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