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红卫与薛建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卫,薛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宋红卫。被执行人:薛建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红卫与被执行人薛建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薛建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建建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红卫案件款7021.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4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薛建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红卫案件款5000元(已给付),剩余款2021.75元及案件受理费524元申请执行人宋红卫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629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