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黎昌银、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黎昌银,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路。被执行人黎昌银,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黄丽,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昌银、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82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昌银、黄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黎昌银、黄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黎昌银、黄丽在银行、车辆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昌银、黄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昌银、黄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