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齐河县刘桥乡供销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齐河县刘桥乡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齐河县刘桥乡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振兴,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刘桥乡供销合作社不良债权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齐河县刘桥乡供销合作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