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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国珍、XX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珍,XX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郭国珍被执行人:XX公民身份号码:×××17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50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XX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郦奇超、XX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八一新村1幢402室的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被执行人郦奇超、XX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八一新村1幢402室的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周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