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人旭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人旭,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陈人旭,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杜忠德,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尚劳人仲字(2014)第3号仲裁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尚劳人仲字(2014)第3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