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杰与贾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944号原告:丁杰,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武口区鸣沙路3-1-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宇,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昊,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建军,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民悦来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山水人家39-2-3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杰与被告贾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8日丁杰以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及租金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贾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丁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杰撤回对被告贾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丁杰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抒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