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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姚瑞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瑞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778号罪犯姚瑞华,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蒙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瑞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同案人退赔被害人梁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罪犯姚瑞华曾于2013年12月、2015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罪犯姚瑞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姚瑞华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瑞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5分。该犯因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从严减刑对象,已从严3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瑞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因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瑞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