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宇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72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栋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38223K。法定代表人:黄亮。被告:侯宇飞,男,出生年月不祥,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计2913.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侯宇飞系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小区×区×栋×单元×室业主,已拖欠物业费,经催收无果,遂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侯宇飞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