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明与惠延龙、姬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明,惠延龙,姬志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清,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延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志利。上诉人高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清、被上诉人惠延龙、姬志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对被上诉人惠延龙90万元债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主要抗辩主张,债权人惠延龙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未向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主张权利,直到2017年3月21日起诉主张权利。上诉人的担保期限已过,担保责任依法免除。惠延龙辩称,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限内多次向债务人姬志利和被答辩人高明主张债权,被答辩人提出用房产和钢材抵偿债务,但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才起诉的。保证期限并未超过,被答辩人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期间被答辩人高明并未用超过担保期限作为抗辩。姬志利辩称,当时他给惠延龙用市场沟的门面房作为抵押,钱是他用的,他在六个月左右给了惠延龙一万元利息,在六个月担保期限内惠延龙没有向高明要钱。惠延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姬志利偿还原告惠延龙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27万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息按约定利率2分计算),并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高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日,被告姬志利向原告惠延龙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姬志利向惠延龙借到人民币90万元整,月利息1.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被告高明提供担保。同日,惠延龙与陕西大朝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约定用其中的房产作为上述90万元借款的抵押。另查明,被告姬志利共向原告惠延龙清偿过利息1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谈话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无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原告惠延龙与陕西大朝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不符合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本院对其抵押效力不予认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买卖合同履行该《商品房认购书》,本案依法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综上,本院对被告姬志利、高明用房产抵债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姬志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延龙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扣除被告已付的利息1万元)。二、被告高明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姬志利承担766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惠延龙与姬志利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高明作为担保人,故被上诉人姬志利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上诉人高明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诉人高明主张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但是在该案一审期间,高明并没有主张已过保证期限,且在主债务到期后,惠延龙一直向高明及姬志利主张债权,故高明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高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6元,由上诉人高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