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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甫勇与雷莉、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甫勇,雷莉,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558号原告:黄甫勇,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雷莉,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634749。法定代表人:刘永平。原告黄甫勇与被告雷莉、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甫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甫勇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杨 关注公众号“”